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91
推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建设已提上了监管层日程。
日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除加紧推出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外,证监会正在推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建设,未来企业可先登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然后向全国新三板市场及创业板转化。
5月15日,记者获悉,《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下发,截至5月中旬征求意见。根据该文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将定位为“为本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
据了解,证监会增加了场外市场分层结构设计,一层是新三板,一层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者和新三板对接,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
“对于证监会此次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各省应有不同做法,既可以对已存在的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也可以对原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扩容,将其他市场纳入进来。”一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对记者称。
东部省份的一位私募人士透露,首批试点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浙江,采取了新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模式,“金融办为其主管部门,此前浙江省内的股权交易市场都将纳入进来。最快可能于7、8月份推出。”他并称,目前交易市场已进入选址阶段,应定在杭州。
定位区域私募市场
《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区域私募市场定位,并提出“三个锁定”。锁定之一为,挂牌公司区域锁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跨区域开展业务。锁定之二为权益持有人锁定,区域市场公开挂牌公司股权或债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锁定之三为,功能锁定,即挂牌交易的公司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私募债方式融资,或通过股权协议转让,但不得通过广告、公开劝诱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
“这增强了区域市场的融资功能,因为在现有的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基础上,允许了私募债券融资。”前述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称。
《指导意见》还规定,区域性市场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域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前述负责人分析,这意味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应为当地金融办,体现了私募市场的区域性。
《指导意见》指出,证监会在与区域性市场协商后,允许证券公司以两种方式参与区域市场业务,一是以单纯会员形式,一是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股东方式。
对于第一种方式,《指导意见》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只能为本公司推荐的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业务,并且只为本公司顾客代理买卖。对于第二种方式,证券公司需按规定扣减净资本。上述私募人士透露,两家证券公司已经获准入股浙江未来的股权交易市场。
防范风险只许现款现货交易
《指导意见》强调了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其中规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为,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私募、资产管理公司”,但同时也有所创新,允许经有关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金融机构面向特定投资者发售的理财产品参与交易。
此前,国务院曾发文整顿各地交易所,为防范类似风险,此次《指导意见》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得采用集中竞价、通过协议转让等特定对象之间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不能集中交易、挂牌企业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可看做区域性交易市场的两条底线。”上述私募人士称,例外的情况只有退市公司,“经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意,退市公司可申请在其注册地区域市场挂牌交易,且不受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限制”。
对于交易方式,《指导意见》称,区域性市场应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交易方式,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引诱投资者进行交易。
“这承接了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清理交易所的精神。此前证监会要求我们,在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清理、规范工作完毕之前,不要参与交易所金融服务。”上述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