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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创业板退市方案 创业咖啡扎堆中关村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810

 11月28日消息 今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制度,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深交所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包括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

  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六方面: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 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制度;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除了退市方案更丰富,《意见稿》还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制度;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以及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公开谴责”无先例《意见稿》公布后,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增加的退市条件略显空泛,实质性内容不多,并且有较大的松动空间,最终实施可能会“雷声大雨点小”。

  针对上述“公开谴责3次”退市条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深交所的处罚按严厉程度分为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但深交所诚信档案显示,近两年来,仅有聚龙股份、南风股份以及豫金刚石3家公司曾遭通报批评,无一家被公开谴责。

  另外,近3年来,深交所22次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其中,*ST广夏和已暂停上市的深本实,在3年内也只被公开谴责过各2次。有业内专家感叹:要达到“3年被公开谴责3次”这个条件,或比上市还难。

  截至11月28日,已有276家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交易。这意味着,自创业板2009年10月30日开板到目前的两年多(485个交易日)里,创业板以每1.75个交易日一家的速度扩容,但至今未有一家退市。从深交所拟新增的两条退市标准来看,不守诚信的企业将受到退市惩罚,二级市场表现不如意的公司也存在退市之虞。不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仅三家公司高管被深交所通报批评,且创业板公司最低股价在8元多,要达到这一新增退市标准还早。

  与此同时,退市方案也完善了创业板暂停上市后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即被暂停上市,第四年再不盈利就退市。然而,许多公司连续亏损两年之后便通过种种手段规避退市,甚至有资本玩家利用这一规则在ST板块兴风作浪,不断挑战退市制度,新规定将有助于减少亏损企业壳资源的炒作。

  深交所说,受到该所三次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须马上退市。但是,从2009年10月份开板后至昨日,仅3家上市公司收到其一次通报批评,没有一家创业板公司收到过公开谴责。而在未实施该退市标准的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中,满眼都是“公开谴责”。

  “可以这样说,是否对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其主动权掌握在深交所手中。”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表说道。

  北京大学金融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说:“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出台退市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能否贯彻执行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