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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分析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59

—从技术产权交易的角度解读新<<公司法>>和<<证券法>>

         近年来,为了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各地政府纷纷组建了技术产权交易所(中心)。这些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成立,对于建立完善我国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探索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技术产权交易的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权,而这些企业又基本上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产权凭证又都是股权或股权证,这使得技术产权交易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股权交易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清楚在技术产权交易所内进行股权交易合法与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股权转让的重要意义

1.允许股权转让,有利于鼓励普通民众进行投资,进而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的难题。

在股份公司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司资本的固定性和回收周期的长期性与股东短期回收愿望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所吸纳的资本中来自于普通民众部分的比例越来越高,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希望能够随时收回投资,但收回投资又与公司资本准则相悖。赋予股权转让性质,这个矛盾就迎刃而解,一般民众才能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制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才能根本上得到解决。

2.允许股权转让,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前提。

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公司经营权人的目标与所有权人的目标不一致,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防止经营权人以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取不当利益,就成了公司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公司治理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公司治理是依靠内部监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来实现的。而股权转让市场就是其中最有效率的外部监控机制。缺少了股权转让市场,股份公司就很难搞好。

股权交易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机制,使投资者有权选择投资的对象,从而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股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机制,可使出资者了解公司经营信息,降低了股东对管理层的监控信息成本,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成本。出资者通过对公司市场价格的观察和预期,可以评价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了代理成本中的监督成本。同时,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还会根据评价的结果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更换公司经营层、出售公司股权、寻找合作伙伴以及引进新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等,这些行为会给经营者带来相当的压力,迫使经营者尽职尽责,并通过努力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正因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许多投资者愿意溢价投资有良好治理的公司。

二.在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分析

今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认真研读这两个法律,不难发现我国对在技术产权交易所内进行股权交易,是持鼓励态度的。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我国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而所谓的“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那么,国务院是否对股票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作出过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国资委早在2004年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就实际上已经对股权在(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1.产权即是股权。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由此可见,产权就可以是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任意一种。对比<<公司法>>,我们不难得出对股份公司投入和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必然就是股权的结论。

此外,<<公司法>>第二条还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涵义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要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这也从另一个角度阐明了产权即是股权。

2.国有股权可以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实际上是说“对股份公司投入和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也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3.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股权交易方式,可以是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股权转让对于搞好科技型中小股份公司至关重要。

2.股份公司的产权实际上就是股权。

3.由于我国几乎所有的科技型股份公司都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的,发起人绝对不超过200人,因此它们的股权都属于非公开发行,故毋须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4.我国对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份额在(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是持鼓励态度的。

(作者冯涛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发展与投资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