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91
据权威人士透露,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快证券等要素市场发展,其中包括探索建立区域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试点。而四川作为拥有大量未上市公司和曾经一级半市场发育较早的大省,这一重要的政策信号会带来什么样的前景呢?
“正在考虑制订出台地方法规来规范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近日,记者在采访四川省某职能部门时,一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有迹象表明,时隔多年后,在全国各省(市)区新一轮对未上市股份公司加强监管的热潮中,四川已经开始酝酿自己的模式。
该负责人透露,四川初步设想将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包括在信息披露、指定托管机构、建立和规范交易场所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
法律留有空间
一直以来,有不少地方职能部门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缺乏法律依据。
“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法律空间,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允许未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只是在如何转让上规定不明确”,我国知名法学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认为,对于股份的转让,现行《公司法》也仅仅规定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成立之日三年内不得转让。”换句话说,只要股份公司成立三年后,股份的转让并不违法。《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一条中没有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这就为未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提供了法律空间。
周友苏认为,实际上对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一些限制性规定都是一些其它相关法规中作出的。在实际生活中,未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是可以进行的,如目前在产权交易所、托管中心进行的过户和转让行为。
有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在股份制试点中,有大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存在,股票流入社会,形成了事实上的社会股。自从1998年国家关闭了依托STAQ和NET网络系统的综合场外交易市场以及所有地方股票交易市场后,国内合法地为股权提供买卖的场所仅剩下了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为止才容纳了1300多家上市公司,更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没有了正规的流通渠道。如果手中的股份没有合法交易和流通,必然会自发形成黑市,一级半市场就应运而生。另一方面,投资者也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需求,这也是地下股权交易赖以生存的土壤。
周友苏认为,黑市交易有风险,其脱离了现行法律的监护,就会产生包括社会问题在内的系列问题出现。现行法律已经预留了法律空间,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可行的。
规范性文件更具实际意义
近些年以来,江西、河北、上海、深圳等全国一批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其行政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在这些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一些省市也对非上市股份转让作出了规定,对非上市股份转让中的国有股权和其它性质的股权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态度。比如上海市,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或者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必须在托管中心托管后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同时,鼓励其它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转让进行托管,并入场交易。
周友苏认为,如果考虑到时效性和周期性,地方上在规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可首先考虑由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如果制订地方性法规,首先要纳入地方立法规划、审议程序多,周期长。其实从广义上看,地方立法已包括省和省会城市制订的规章制度,制订规章制度相对简单,可以采用省地级政府制订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规范未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者,以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来解决问题也是可行的。“这样的话,目前《公司法》、《证券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从趋势上看,其以后可能对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作出明确的允许性规定,会给予更大的法律空间,待《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完成后,再考虑制订地方性法规。”
现行《公司法》第144条还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周友苏认为,这样看来,股份转让的场所不仅仅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其它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托管中心、产权交易所。那么,“一级半市场”的存在则就是非法的。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对合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规范,还可对股份的交割、合同的订立这样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进行规范。
“串串”改行合法中介
一旦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得以规范,“一级半市场”及非法中介———“串串”将面临改行。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上,自2004年4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成都也进行了清理整顿,有不少非法中介机构就此收手,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混乱的势头也确实受到遏制。但是,地下股权交易并没有因此杜绝,风头过后,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再度重操旧业。
有市场人士认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是非法中介能够肆意欺骗投资者并牟取利益的主要原因。如果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甚至地方法规的形式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进入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集中登记托管,转变为阳光交易,中介可以通过培训考核的方式在托管中心或产交所获得会员席位,作职业经纪人,推介和促成交易。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中,投资者可通过获得合法资格的经纪人了解非上市公司,并由其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异地投资者或转让者,不可能实地到托管中心考察非上市公司情况,可由经纪人协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