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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询价制的机会与风险 制度变化将产生大影响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29

2005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实施首次新股发行(IPO)实行询价制度,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1、新股询价制度的有关操作细则与以往新股发行制度相比折射的信息值得参与各方仔细琢磨本次新股询价制度应该属于当年“法人配售新股制度”的改良版,但在询价操作细则、询价对象的确定和参与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需要参与各方认真把握。(1)新股询价制度对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要求更高、更具体对证券公司而言,本次新股询价制度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可能是证券公司在经营环境恶劣,发展面临较多变数的背景下,能否及时调整公司业务架构和适应市场化业务发展方向重要的一环。初步认为,询价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将直接挑战投资银行的定价与销售能力,也将对“新股不败”的证券投资业务带来更高层面的挑战,需要证券公司投入大量精力作好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研究资源的综合利用、企业客户(尤其是中高端客户)的维护与开发。(2)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相对规范由于证监会原来对发行价格的核准的有关规定取消,新股发行价格将交由市场去决定。因此新股询价本身就是这种转变的具体体现。根据询价要求,发行价格的确定需要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以及保荐机构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等步骤。由于累计投标询价区间是经过初步询价确定的,如果发行价格出现异常,中国证监会可能采取“窗口指导”等措施。因此我们有理由一定程度上相信最终发行价格与市场的吻合程度可能相对较好。(3)对“黑箱操作”、违反发行的相关规定等有更加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前法人配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黑箱操作”以及违反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具体处罚措施不明确,实际上很难有震慑作用。本次新股询价制度在这方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保荐机构提前泄露股票发行信息、盈利预测偏差较大误导投资者、询价配售过程中不良行为等开出了明确的处罚方式。


  2、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对新股发行的估值定价方法和水平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实际上,新股发行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估值定价问题。但这一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采取什么估值模型,得到的价值中枢在什么地方;另一方面,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根据估值模型认可的价格区间在什么地方。这些问题的集中体现都会反映到当前的二级市场上,因为询价对象都是机构,而且在目前这些机构具有较大话语权和市场影响力的今天,二级市场价值中枢和价格区间也不可避免地将会受到影响。


  3、针对新股询价制度提出一些疑问或需要改进的地方(1)询价通知中保荐机构对初步询价后用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区间”怎么确定可能存在较多变数。在初步询价过程中,询价对象给出的询价区间综合看可能相差较大,如何把握最终的“询价区间”,通知中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理原则和处理依据,可能给部分保荐机构带来操作上的困难。(2)询价通知中没有对累计投标询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效申购小于配售数量”的处理原则,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可能关系着保荐机构、承销商以及询价对象、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3)询价通知规定累计投标询价的申购资金冻结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但最近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请示》中提到“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资金将作为该基金的一个来源”,这种矛盾将来会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