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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条件下分配也应公平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76

在最近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一些上市公司拿出了不错的分配方案,可见强制分红制度的政策威力。毋庸置疑,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助于改变以往形成的上市公司重筹资、轻回报的不良倾向。但笔者认为: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在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持股成本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大股东趁分红机会套现,最大限度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措施必须设置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应和流通股股东相一致。
  所谓成本一致,就是非流通股应按发行价或者分红登记的股票价格进行折价,按相应的比例缩股,以便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拉平。即必须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资本回报率和投资回报周期统一的基础之下,才有可能达到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强制分红政策落到实处,这样的强制分红制度才会有意义,投资者才能公平受益。
  众所周知,A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也有天壤之别,流通股东的投资成本大都是非流通股东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但到分红时二者却没有任何区别,无一例外地“同股同权”。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非流通股的分红收益通常是流通股东的几倍、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由此必然导致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在分配中的不公平,两者投资回报率和回报周期存在差别,有时这种差别是巨大的。最典型的例子是用友软件。其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元净资产入股,非流通股7500万股,占总股本的75%。而该股票IPO发行价高达36.68元,流通股东用9.17亿元,购买流通股2500万股,仅占总股本的25%。上市后公司高比例分红派现,非流通股东仅用2年时间,不但收回了全部的投资成本,而且股本收益还增加了40%,年回报率高达56.2%;非流通股东投资额仅占总投资的8.02%,却分到了75%的红利。而流通股东收回成本却需要66年,年回报率仅为1.66%。类似用友软件的例子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在少数。
  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中最大增值部分来自于资本市场高溢价融资和再融资。流通股东作为所有股份中每股出资最高的股东,获得的分红回报率却是最小的。而每股出资绝对价格最小的非流通股东获得的回报率却是最高的。对这种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现在必须重视起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