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45
非上市公众公司由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管理好
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管理,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
最近,证监会成立发行监管二部,意在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200名以上股东)的监管。证券主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统一监管难度很大。
一、证券主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四大难点
(一)监管范围太广。全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上万家,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相继成立,如此庞大的数目,即使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已存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经过历年的股权变更,股权结构复杂,股权模糊不清公司不在少数,要完全清理其股权关系需要多方面的监督和配合。
(三)行政约束力弱。对于大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不具备上市的条件,还可能没有上市的动机和需求,证券主管部门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如何约束其行为?
(四)监管成本高。证券主管部门要实现对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目标,是不是要重新在各省设立相应平台?人力、物力的投入何其巨大!而且过于注重管理,是否又会妨碍其股权合理流动的需求?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与证券主管部门不同,各省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机构具备监管优势。
(一)区域性强。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对区域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轻车熟路,了如指掌,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沟通方便。
(二)约束力强。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大都依托各省市的政府部门,对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其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有较强的力度。目前,各省市的产权机构都能够按照政府的宏观调空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大都成立了相应的股权托管机构,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四)定位明确。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内设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定位于为本区域内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的相关服务,满足股权合理流动的需求,担当起裁判员的角色。
(五)信息对称性强。由于托管的是本区域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也大部分是当地人,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对称。
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由产权交易所进行统一管理,做好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培育、监管。
三、应协调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证券主管部门派驻各省市监管机构与各省市政府及其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积极配合,共同把各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归拢于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所统一进行股权管理。
(二)证券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股权管理给予相应的指导,比照代办系统的转让规则,规范产权交易机构的股权管理行为。
(三)对于拟上市公司,至少从其进入辅导期开始,应先放入由各省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前期股权规范管理。
(四)对于已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指定相关的披露规则,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
(五)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产权交易平台定向增发的审批制度,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权托管平台上的有限融资,帮助中小企业发展。
(六)研究产权交易机构与主板二板市场的对接制度,实现培育成熟的托管企业转入主板或二板市场。
中小企业可以先申请在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股权托管,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由各省市股权托管机构推荐优秀企业升级到主板或中小企业板。这样,经过股权托管机构的考察和筛选,可以完成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也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较小的投资环境,构建一个比较合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摘自《产权导刊》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