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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滥用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373

  前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反垄断法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虽然国内目前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但已经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目前各种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反垄断法明确予以制止。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中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在有的地区、有的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显现,迫切需要引导和规范,避免产生严重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后果。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就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相继列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审议的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本草案已经在国务院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

  剑指滥用知识产权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规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在实践中,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曹康泰说,考虑到中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类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在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的同时,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机构设置渐趋明朗

  对于未来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来自内部的确切消息显示:极有可能被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分天下。

  “虽然成立一个统一、专业、高效的执法机构是众望所归,但当前实现这种设想的可能性极低。”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反垄断法(草案)》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是新设机构,其人员组成、职能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将由上述三大机构实现。

  对于在这三大机构之上是否还会存在一个“主导机构”,专家指出这种可能性不大,最终分配方式将更多依据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分头管理。

  然而,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三大机构的多头管理很难在内部实现协调,也很难找出一个代表机构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协调。

  “人们对于执法机构的分裂抱有很大的疑虑。最大的问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模式、缜密的分析,并对后果做出谨慎判断,而在当前情况下,三家执法机构能否做到标准统一、共享翔实丰富的基础性材料、对同类案件的裁定毫无偏差,目前尚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全球五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顾问布内森说。

  事实上,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也是两个部门,一个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另一个是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分处。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各负责一个领域的通报审查。

  “虽然美国在反垄断领域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以及判例,但两家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于程序、关键术语的定义以及对法律执行的理解完全相同,所以能非常紧密地合作。”

  对于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可能架构,布内森向记者表达了他的担心:“如果不同执法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关键定义,如‘市场’、‘垄断’、‘市场经济地位’等,出现不同解释,则对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都成问题。”

  对于布内森的忧虑,国内专家倒是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设置一个前置性的程序,一律交由行政性专业机构来处理。

  行政垄断仍有望作出系统规定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将一章删成了一条,使“要不要反行政垄断,怎么样反行政垄断”变得模糊,引来媒体一番近似批评性的热炒。

  然而,这并不是说,《反垄断法》在反行政垄断方面将难有作为,毕竟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而6月24日的审议也还只是今年的初次审议。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指出:“对于行政垄断,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进行过明确定义,其他法律法规虽多有涉及,但都是泛泛规定,缺少对行政垄断的系统性梳理、列举。”

  的确,1993年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有一条就谈到对行政垄断的限制性规定,即“对行政垄断行为,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查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者应给予处分”。但是处分之后,能否改变或如何改变行政垄断的现状就再无规定。

  因此,有专家指出,我国应该有一部法律,能够将既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的规定进行全面完整的梳理,最终将行政垄断的根源、表现以及最后的治理作系统规定。同时,由各方面配合制定出一个法律责任的条款,能够探讨一种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有效的制裁条款。(摘自新浪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