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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量化对券商风险监管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05

    为落实《证券法》的监管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根据风险控制指标反映的问题和揭示的风险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证监会日前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和《计算规则》)。

    为广泛吸收有关方面和行业的意见,证监会目前就《管理办法》和《计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1月9日至23日。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管理办法》和《计算规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管理办法》还指出,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计算规则》则对净资本的计算做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