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23
今年1月1日,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也伴随新年的钟声正式“起航”。这两部被称为我国最贴近证券市场脉搏、最触动投资者神经的经济法典令业内冀望颇深,其十大变革能否引领资本市场走出困境、再创辉煌,给投资者带来新年的悬念与期待。
市场创新不断升级
鼓励和推进市场创新活动,成为证券法修改后的一个重头戏。
新法中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发新的金融交易品种;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还为拓宽资金入市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权证、创设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在证券市场亮相,中关村若干企业将登陆“三板”市场。不难看出,创新产品的推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正在一一成为现实。业内人士表示,《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证监会获准司法权
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夕,配套法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外发布,这意味着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增加了其作为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新法将证监会的权力扩大至七条,赋予了证监会准司法权。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可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
长期以来,业界一直呼吁,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如今尚方宝剑在手,监管部门可以主动出击,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为市场保驾护航。
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完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开业。当然,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用于保证二级市场盈亏的“救济粮”,该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上市交易环节衍生新规
新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而值得一提的是,新股上市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交易所更大的权限,规定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0回转交易;赋予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
目前,深沪交易所已完成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修订工作,将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大至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条款。并对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回转交易、融资融券等诸多方面作了修订,在规则层面为下一步市场创新预留了空间。另据了解,深交所还在探讨和制定《会员规则》、《行情信息管理规则》等制度,力求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则或实施细则,废止已经过时或与“两法”相抵触的规则,形成以上市、交易、会员三大规则为核心的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
股市“黑嘴”贴上封条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提出“电视股评要引进听证制度”。前不久,证监会颁布《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严打股市“黑嘴”,并对违法行为设置了3万到20万元的罚款。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较为混乱,部分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投资者普遍认为,新法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正当其时。
国企、银行资金登堂“入市”
原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并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在有关银行资金入市方面则改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由于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业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新证券法作出上述修改。因此,新证券法有望为未来股市资金提供更多的渠道。
券商融资融券解禁
新法明确,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于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新法为券商和客户之间筑了一道“防火墙”。近几年, 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令证券公司自身深陷泥潭。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IPO门槛大大降低
新公司法对关于IPO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业内认为相关调整意味着IPO门槛的降低。首先,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其次,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如取消了对再融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再次,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如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改为有三年营业记录等。可以预期,在自主创新战略指引下,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望藉此加速进入资本市场。
问责制引入监管机构
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证监会监督的多项条款,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证券法还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新公司法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
修订草案曾经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中,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摘自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