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395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的《证券法》开始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冻结、查封办法》)也同时生效。对这一办法的出台,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这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一些准司法权,这在我国行政执法部门中是比较少见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认为是证券立法的一大进步,您如何看待这种突破?
负责人:立法机关的这一授权,是根据证券执法的现实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经过反复比较、权衡、讨论之后做出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执法效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表现为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基于这些考虑,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次《证券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证监会这项权力,就是要建立国际通行的制度,利用法制手段,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健康、强大的资本市场。
记者:在新《证券法》施行之际,证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冻结、查封办法》,主要基于哪些考虑,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负责人:这次《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为了规范这两项权力的行使,我们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发布《冻结、查封办法》,其主要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内控机制,避免权力滥用,防范道德风险。二是明晰工作流程,规范操作步骤,提高标准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拖延推诿,贻误执法时机;三是让广大市场参与人知道,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将用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和权益,但同时,这一权力的行使是慎重的,是有机制和程序保障的。四是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市场和全社会的监督。
记者:《冻结、查封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冻结、查封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记者:什么情况下监管机关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规定。
记者: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重要证据。
记者: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有哪些救济措施?
负责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冻结、查封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二是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三是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四是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五是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经批准的,可以停止执行冻结、查封措施;六是证监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赔偿。
记者:实施冻结、查封时,执法人员有哪些责任?
负责人:根据《冻结、查封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审查部门及派出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等措施,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