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证券咨询 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50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A2版)。针对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措施,强调咨询机构应规范开展会员制业务,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切实加强研究支持、专业化服务及投诉处理。
会员制业务,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栏目及其他营销途径,招收会员或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方式。这种业务方式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的一种新的尝试,近年来业务规模扩张较快。据统计,截至2004年末,全国有5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会员制业务,其中一些机构的会员达到了数千人。
会员制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获取证券资讯信息的内在需求,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诸如媒体栏目存在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的现象;会员招揽环节存在业绩夸张或口头保证投资收益的问题,研究和服务能力跟不上业务规模扩张;分支机构管理混乱,服务不落地,服务水平较低;投资者投诉较多,缺少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也没有专门的风险准备金应对风险等问题。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规范会员制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会员制投资咨询业务十分必要。
新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强调了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需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履行报备程序,由此正式纳入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强调会员制机构的法人责任;对业务推介及会员招揽的关键环节——媒体栏目进行了规范;会员制机构按咨询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专门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禁止未签书面合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强调风险提示;明确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各种禁止性行为;强化了监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及《规定》要求的机构及人员,《规定》明确、细化了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在会员制业务逐渐出现一些问题,并引起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并加大了监管力度,此举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摘自证券日报)
会员制业务,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栏目及其他营销途径,招收会员或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方式。这种业务方式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的一种新的尝试,近年来业务规模扩张较快。据统计,截至2004年末,全国有5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会员制业务,其中一些机构的会员达到了数千人。
会员制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获取证券资讯信息的内在需求,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诸如媒体栏目存在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的现象;会员招揽环节存在业绩夸张或口头保证投资收益的问题,研究和服务能力跟不上业务规模扩张;分支机构管理混乱,服务不落地,服务水平较低;投资者投诉较多,缺少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也没有专门的风险准备金应对风险等问题。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规范会员制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会员制投资咨询业务十分必要。
新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强调了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需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履行报备程序,由此正式纳入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强调会员制机构的法人责任;对业务推介及会员招揽的关键环节——媒体栏目进行了规范;会员制机构按咨询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专门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禁止未签书面合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强调风险提示;明确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各种禁止性行为;强化了监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及《规定》要求的机构及人员,《规定》明确、细化了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在会员制业务逐渐出现一些问题,并引起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并加大了监管力度,此举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摘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