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67
日前,记者了解到,发改委、央行、证监会和国资委等部委的相关部门近期正在设计企业债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从发行制度、多层次交易、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体制等多方面酝酿企业债发展新框架。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这次四部委“联席会议”机制是企业债监管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将真正改变企业债监管政出多门的体制,有利于企业债发展总框架的早日形成。
“三大问题”
“三年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债的改革和发展问题经常碰头和磋商。从目前来看,这种磋商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对企业债的发展也逐步达成了一些框架性的共识。”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据了解,从去年6月份开始,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央行金融市场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及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等部门就对企业债发展问题进行了分论题的探讨,形成了“备忘录”。“备忘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梳理了企业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企业债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存在三大需要解决的“症结”。
“备忘录”指出企业债市场最为突出问题就是发行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
“备忘录”第一款表示: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比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
四部委同时认为,企业债发行的行政性管制还表现在,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
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有关人士对此分析表示,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但问题是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这个产品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
“备忘录”认为,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也是企业债持续发展的一个障碍。
“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央行金融市场司的有关人士分析表示。
“备忘录”最后指出, 企业债市场的第三个症结,就是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
分析认为,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当前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
解决办法
“企业债的发展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是要 大力发展不同层次企业债交易市场,同时要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发债企业的偿债意识。”发改委金融财政司副司长马季华表示。
马季华说,发展多层次企业债交易市场,一方面要允许众多的符合条件的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逐步开设柜台交易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变现和分散风险的渠道。
央行有关部门则是在对企业债发展的总体思路之下,着重对企业债引入到银行间市场等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一份研究报告表示,在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架构不变的前提下,在监管层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该将企业债的发行和流通引入到银行间市场,甚至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进行债券的发行。
“这在技术上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交易规则也可使用目前银行间市场国债、金融债的相关规则。至于对企业债额外的信息披露、评级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一位接近央行金融市场司的人士认为。
10月20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有关场合指出,我们一定要转变思路,必须从计划经济思路转向市场思维。如果过去的计划分配、行政审批和干预还继续存在的话,这个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建议是,取消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以利于企业债券的发展。同时,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企业破产还债的机制。
证监会有关人士建议,培育投资者企业债市场的风险意识可以分两步走。首先有兑付风险的债券面向机构发行,风险由其自担。
其次,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应该是偿债能力非常强,风险很小的企业发行。债券市场要发展,应当逐步建立由投资者承担风险的企业债券市场化退出机制,就是当个别发债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兑付的时候,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这样一种机制。
统一方案的“ 七条框架”
“几个部委从各自的监管功能出发,对企业债市场体系建设的各大因素进行了组合,一个总体框架有望最近形成。”一位接近发改委金融财政司有关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四部委初步形成的一个关于创新和发展企业债市场的“总体框架”。 “总体框架”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三大部分共七条。
“总体框架”对企业债发行市场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既要继续支持具有投资级别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要支持从事其他行业的具有投资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同时还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发行债券的空间;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
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
“总体框架”对交易环节从投资主体、发行价格、品种创新三方面进行了“拓展”。
“总体框架”要求,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和管理风险能力。遵循价格与风险对称的规律,促进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使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出企业的投资级别,覆盖风险。
在品种创新方面的要求是,“创新债券品种,适度发展债券衍生品”。
“总体框架”指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有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未来要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改变目前企业债基本上是以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债的局面,丰富企业债品种。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利率与汇率衍生品将成为一个优先发展的衍生工具,遵循“由简到繁”、“先积累经验再铺开”的原则优先推出国债期货以及完善债券的远期交易,逐步推动我国债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总体框架》的第三部分就是对企业债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梳理。
“我们的看法是,要以功能监管为核心,加强债券市场管理上的协调,提高债券市场管理效率。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债券市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央行金融市场司有关人士说。
据透露,对于监管体制,《总体框架》还明确表示,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追踪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债券发行主体、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利益关联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
另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打造“诚信债券市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债券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效率高、风险低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