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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券商信息披露更严格 虚假遗露信息将受罚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45

  券商综合治理及分类监管的总体监管思路正在逐步实施。为从根本上防范券商风险,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创新类(一类)、规范类(二类)券商信息披露指引。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对规范类券商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十八条详细规定,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此规定涉及的对象为12家创新试点券商及日前刚刚通过审批的7家规范类券商。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黄湘平日前曾在协会的理事会议上强调,按照券商综合治理及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与安排,为了提高创新类券商的透明度,下半年协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去年十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比较,此次的信息披露指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与要求,为创建及完善券商信息披露制度奠定了基础。

  指引首先明确了这一规范只是券商信息披露制度上的一小步,并非终点:“此次指引只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须予以披露。八大重大事件为: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新规定的另一变化是增加了对信息虚假及遗露的惩处规定:“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确定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并严格规定披露财务的计算期限,及财务披露所涉及的流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概念的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监管层关于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时间表为,在今年底要做到优质、规范类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在2007年底前,证券公司全面实施公开披露信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