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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审稿四大突破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58

   在2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汇报了公司法的有关修改情况。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比较大的改动体现在: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自主权;明确继续保留公开募集的方式,并增加定向募集方式;对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不再有特别优惠,发起人数量和其他类型公司一样,最少为2人;明确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前三条的修改均和证券市场密切相关。

  取消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二审稿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可由公司按章程自行决定;如果再规定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保留公开募集 增加定向募集

  按照修订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采取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有些常委委员在初次审议时,对是否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有不同意见。二次审议时对此暂未作修改。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就此反复研究。证监会提出,为避免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风险和弊端,建议删去这一方式,但可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识别、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方式。但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则认为,现行公司法已规定了公开募集的方式,保留这一方式,有利于拓展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方式,有利于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也应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因此,建议保留股份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并增加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为“一人公司”放行

  在二审稿的审议过程中,曾有人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建议删去草案关于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高院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此外,为规范一人公司股东行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三审稿也继续承袭了二审稿的有关内容,制定了比其他国家对一人公司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国企民营一视同仁

  二审稿中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对此,有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目前国企改建为股份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企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安排。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修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此外,三审稿还作出如下修改:二审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鉴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实行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的办法,三审稿将这一款删除。为保护职工权益,三审稿提出,职工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