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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68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在今年中国创投融资高层论坛透露《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进入后期审核阶段《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进入后期审核阶段
  中国的创投业进入一个发展时期,中国正为世界创投业的发展创造旺盛的需求,为世界各国创业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好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投资背景。其中比重比较大的是软件行业,其次是通信、互联网和电子领域。在刚刚结束的2005年中国创投融资高层论坛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兴致盎然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外资和本土创投并进
  沈丹阳说,当前,中国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宏观经济环境,为创投业营造了发展空间和可能。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创投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中国的创投业是以外资为主导的,2004年有20多家由创投投资的公司成功上市,其中大部分的案例由海外创投企业所做。
  由此,我们看到外资的进入对于加速发展我国创投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扩大创投业的市场准入,减少投资限制,激励和调动外国创业资本关注和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应是我国创投业发展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目前中国社会和民间积累了巨大的创业资源。未来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海外市场,同时国内的资本市场也有充分发展的机会。在这里,沈丹阳给大家举个例子:全国的存款2003年一年就增加了2.3万亿,实际上现在整个银行体系存款有2.2万亿,总体的贷存比只有67%,这意味着还有五六万亿的资金沉淀。中国的资本市场应该有很大的发展,中国的企业也需要资本市场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和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向创业投资转移,允许一些机构投资者以一定限额资金进行风险创业投资,提倡有实力的大企业从事一些风险创业投资活动。
  那么,如何处理好内外资之间的关系呢?沈丹阳说:“当我们花大力气引进外资的同时,要注意利用外资与国内发展有效结合,根据国内发展的需要来利用外资。这些年,认识上有误区,以为对外开放,就是做外商的工作,在外资与内资的关系上,常常是厚此薄彼。内外资政策脱节,内外资管理体制上的两套系统以及由此而来的内外差别政策都对国内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给国内企业一个公平待遇,避免外资压缩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空间,避免过度依赖外资增加经济运行的风险。”
新政将提供资金保证
  当今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IBM、苹果电脑、联邦快递等著名公司,创业之初都曾得到过创业投资的支持。那么,我们国家对中小企业是什么样的政策呢?
  沈丹阳听到这个问题,激情澎湃地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制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改善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拓展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四是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五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其长期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中小企业管理薄弱,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自有资金缺乏,而融资渠道单一;三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特别是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创业投资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在非常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中,用于中小企业投资的不足30%,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目前由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10部委拟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进入后期审核阶段,国家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在于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扶持,为建立创业投资政府扶持机制提供必要的法规基础。为体现国家发展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意图,办法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业企业,而不得从事股票和房地产等非创业投资业务。我们有理由相信,该办法推出之后,将对我国的创投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造创投业发展环境
  目前,阻碍我国创投业发展的障碍因素固然有很多,但是起决定作用的是有关法规政策不完善、不适应创投业的发展。
  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国家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但具体如何实施,还无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我们现在的《公司法》和风险投资所要求达到的法制环境还有一定差距。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但我们还存在大量侵犯股东利益的事情,且没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有治理与监管的关系问题。中国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转轨初期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在尽管治理和监管基本分开了,但混同的现象还十分普遍,这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原则和指引。
  创业投资政府支持政策不仅体现在税收激励、金融支持及直接出资等方面,而且还要与政府其他的支持政策,如研发政策、人才政策等有机结合。在创业投资的决策评估指标中,创业管理者的素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看他是否诚信,是否有将自己的创业构想变为商业现实的能力,是否有较高的综合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创投业的人才从质和量两方面都不能满足创投业发展的需求。
  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在加快发展,这是以产权化的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对创业投资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创投大部分都是高新技术方面的投资。如果投一个技术在市场当中得不到保护,那么创业投资肯定不会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现在为止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相对于美国、欧盟,中国起步很晚。近年来,我们一直加强和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交流,听取他们对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很不理想。保护知识产权这项工作仅仅靠政府的作为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它需要整个国民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一个很大的提升。目前,虽然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地方保护主义还没有完全消除,全国统一、规范的市场还没有充分发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常有发生,影响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开多元化创投退出之道
  创业投资企业考察目标企业,首先看其是否具有高成长性,其次是退出机制如何。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实现创业资本增值的前提条件,是创业投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断循环的保证。目前,股权转让仍是创业投资机构最多采用的退出方式,有约一半的退出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同时,通过IPO实现的退出也明显增多。
2003年我们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降低了外资创投的进入门槛,但外资退出渠道却未有改善。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投企业的退出机制提到三点:一是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是与所投资企业签定股权回购协议;三是所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
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但门槛实际上还是非常高的。在发行审核、发行方式、股份流通、再融资安排、以及上市交易、退市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中小企业板的特色还不明显,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其制度创新的需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法人股不能流通,在国内无法实现退出。实际上没有一个以创业板为核心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所以要建立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