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38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股权激励计划已经登台。为了规范起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也开始在各机构中征求意见。
《规范意见》最引人注目、同时也是最为核心的规定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该条已经明确,形式是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的股权激励计划,仅为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但最为重要的是,《规范意见》将股权激励和股权分置改革严格区分开来了。”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认为。
郑培敏表示,股权激励并不是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与流通股股东获付的对价不是一个概念。股权分置改革在前,股权激励计划在后,监管层态度明确地将他们在时间上一前一后地分开来。
《规范意见》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这一条,明确框定了股票期权行权价的范围:市场价成为了行权价格的标杆。
这样一来,在推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同时,一些附带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以净资产为制定行权价格标准的公司其依据将面临修改。
此外,《规范意见》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义、规模、期限、费用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规范意见》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并且,“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另外,对于股票期权,《规范意见》第18条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其第27条还规定:“以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认股权证有效期自认股权证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认股权证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