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12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近期管理层出台利好的密集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只用短短3天,中国证监会便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并于今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回购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增持通知”)的两项通知 。
中国证监会在“回购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回购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回购通知”明确,回购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回购通知”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回购通知”还就回购股份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今日在“增持通知”中指出,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证监会曾在此前制定的通知草案中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
然而,与上述表述不同的是,此次“增持通知”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