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36
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公司法》修改草案首次被提交审议。
新的草案共11章263条,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公司融资条件放宽等几大修改方向突出。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每一点细小的改动都牵动着市场最敏感的神经”。就在与这次常委会会议开幕同一天的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不是时间上的巧合。”全国人大一位权威人士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在最后时刻,公司法在政府监管和公司自治的天平上,微微向公司自治倾斜了一下。
各方的声音
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国企改制正到了瓶颈阶段,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一大批国有企业掀起改制、公司化的浪潮。有关人士指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是公司法出台最重要的使命,与其说这是一部《公司法》,还不如说是一部《国企改制法》更妥当。”
此后,世易时移,民营资本迅速壮大,国企抓大放小,优质公司忙着上市,破产也不再新鲜,而公司法一用就是十年。2004年初的“两会”期间,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修改公司法的建议,“这么多人同时提出修法建议还从来没有过” 。而此后的修订过程中,“各方都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了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聘请中国10位著名民商法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起草小组分析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和提案,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
2004年9月25日至26日,21世纪商法论坛上,专家们将目光投射向“公司自治和政府管制这一公司法中最富有魅力的话题”,提出应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给予公司更多自由和自治权的建议。 甚至有专家提出,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应该废除。
这样的建议显然是监管部门难以接受的。几乎是同一时间,商务部也于当月在厦门召开研讨会,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并轨的修改方案。商务部从便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发,对注册资本、市场准入等七个问题提出修订建议。
证券监管部门对如何监管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有证券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取消了公司法第181条第6款要求公司上市前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这是公司上市中唯一的硬条款,取消之后,公司上市全部是软条款,监管肯定是大问题。
2004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议主要围绕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监管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本金制度等议题展开研讨。
和商务部、证监会高调召开研讨会,提交修订建议不同的是,另一个对公司法修改高度紧张的机构——国资委则低调潜行。
“国有独资公司一章的保留当然是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但是,国资委肯定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位直接参与立法的专家告诉记者,“最后的考虑是,我国是世界上国有资产最多的国家,现在国资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经济要做大做强,(公司法中)还是留下来的好。”
在这样利益交织、激烈冲突的情况下,用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话说,本着“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公司法修改草案如期出炉。
公司法修改的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说:“这次参与修改的各方,都有很好的妥协精神,现在的方案在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是直接参与修改的各方都能普遍接受的。”
公司本位走向
利益平衡直接导致了这次公司法修改采取“中改”的思路。
从禁止回购本公司股票,到以奖励职工为目的允许回购股份总额5%以下的股票,从仅有原则性规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到增加细化的、可操作的保护中小股东条款,无不体现出放松管制,给予公司更多自治权。
从此次修改透露的迹象,政府对公司的干预度明显降低,但是,还有再降的空间。李曙光教授认为:“就像从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要经历双轨制一样,公司法也要经历这个过程。过去是国家本位,这次修改后是国家本位和公司本位并存,再发展就是比较差的公司本位,最后才是比较好的公司本位。”
在同为公司法修订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看来,这次公司法修改最核心的问题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修改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一律降低到3万;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仍为1000万元,但设立时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注册资本一次缴足改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在两年内缴足。
赵旭东教授认为,这是在打破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为原则所打造的资本信用神话。但是,神话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草案没有采用彻底的资产信用制,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仍被保留,注册资本缴足期限也没有采纳国际通行的授权公司章程自定,而是明确规定必须两年内缴足。
遗留悬念
“中改”思路所直接带来的悬念就是:这次修改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怎么办?下一次修改何时进行?
有专家说,修订之前公司法很尴尬。一方面修订按兵不动另一方面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地突破公司法的道道禁令司法机关的解释、批复和具体裁决也在不得已地担当着造法的功能许多公司的实务活动则常常是在法外运行。
即使这次修订之后,这样的尴尬局面某种程度上还会继续。比如,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仍未能统一纳入公司法的范畴,仅仅由于投资者身份不同,同样性质的企业就适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此次修改,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这次也未作修改。
有学者乐观地认为,根据他对国际上经验的考察,这次修改之后,下一次修订可能在一两年之内。
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法律规则修改很便捷;在英国从19世纪末就形成了每隔二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日本近几年连续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最多时一年修改两次;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
而不同的意见认为,“一两年内能改的这次就改了,不改的就是短期内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次修改,至少还要等5到7年。”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意见,都承认这一次公司法的修改,虽然“取法乎中”,但是,很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绝对不会“得法乎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