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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应体现人本精神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即将进入一次重要的修改程序。客观地说,它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明显存在着缺陷。其中最明显的是,公司法在立法当时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在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竭力鼓吹下,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同类法律为范本,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名,在公司法所规范的内容中主要体现了“以资为本”的思想,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在一个国家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弱化了我国从建国以来所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生产关系,将分配上的“按劳分配”原则转变成以“按资分配”为主,由此产生和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背离了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
  公司法明确规定,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都明确,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资产和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在此定义下,公司中的所有员工(劳动者)都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们所投入资本的雇佣者。根据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条款,劳动者对公司既无责任,也无权利。劳动者在公司中已没有任何对生产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发言权,也没有对公司所有者(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行为的任何监督权,从而成为实实在在的只能以劳动换取工资收入的打工者。这就是主流经济学家们所称为成功进行的职工“角色转换”。
  由于国家将对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权完全交给了国家派出的代表人,在“以资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公司法仅仅在第十六条中对国有独资和其它国有投资主体之间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条款,对其它改制后的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管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却又从依靠全体国企员工的共同监督转变为仅仅依靠少数股东所有者之间的互相监管,这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国有资产运行的风险。主流经济学家总是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为由,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监督进行指责。其实,出现所谓的“人人都有份,人人都不管”现象的根源正是由于这种国企改制将对其运行情况最了解的公司员工完全排除在外,剥夺了他们的监督管理权而造成的,这样做只会增加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人渎职失职,乃至与其它非国有资本代表人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可能性。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明确规定了必须“以资为本”,不允许以“劳动合作”形式组建公司。这表明公司法中对收益的分配权已经明确掌握在资本拥有方手中,劳动者根本无权过问,以“按劳分配”为主已经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说,因为大多数打工者都是以工资分配为主就应算是“按劳分配”为主,那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说完全是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
  公司法的修改是件大事,它并非仅仅与投资者有关,也与劳动者有关,应当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听取各类公司劳动者的意见;应当逐步改变“以资为本”的股份制,建立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新型股份制企业;鉴于现阶段“以资为本”情况的客观存在,应当将原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和工会责任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划出,专门设立一章,本着“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就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