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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连发五张黄牌 证监会2005年铁腕上路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85

1、利嘉股份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

  2、国光瓷业 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湖南证监局对其立案稽查

  3、丰乐种业 因连续6年造假虚增利润,被证监会查处

  4、方大A  涉嫌虚假陈述,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对其立案调查

  5、*ST数码 虚假陈述案调查审理结束,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新年伊始,短短四个交易日,已有五家上市公司遭遇监管“风暴”。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频率”表明监管部门有意在新的一年加大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

  五公司被亮“牌”

  1月4日,利嘉股份披露,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证监会已决定对其立案调查;1月5日,因国光瓷业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同日,丰乐种业公告称,因连续6年造假虚增利润,日前被证监会查处,相关违法责任人均已受到处罚;1月6日,方大 A称,收到证监会深圳稽查局通知,将对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今天,* S T数码又披露,公司虚假陈述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批公司在新年伊始集中被“逮”,首先和监管部门近年来逐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有密切联系。据上海财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计,2004年1月至今,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通知书的上市公司超过30家,而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将近20家(基本上不包括上述30多家被立案调查的公司)。其次,问题公司集中亮相也与信息披露更趋透明有关。根据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接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起即进行公告义务。

  缘何屡禁不止

  监管措施的不断升级、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源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屡禁不止。

  资料显示,大部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这些被拖延、隐瞒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其最直接的影响是在财务报表中虚增了利润,欺骗了投资者。丰乐种业、* S T数码和此前被公开处罚的 S T烟发、天发石油、* S T花雕等无不是如此。而方大 A、国光瓷业被立案调查也均与涉嫌虚假陈述有关。

  在管理层日益严厉的监管之下,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仍频频出现,业内人士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对违规的处罚过轻,违规成本过低。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来看,不管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违规行为多么严重、恶劣,最高处罚方式无非是对公司进行象征性的罚款,对高管进行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如丰乐种业,连续6年作假、累计虚增利润达4006万元,不过区区数十万元便可息事宁人;再如* S T数码,公司和高管罚款的总和不过100多万元。这种处罚对违规公司及其高管难以产生根本的触动,其实际效果也就可见一斑。

  必须提高违规成本

  法律专家指出,相对国外成熟市场,我国目前对违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过小,同时缺乏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位一体的系统性制约体系。而要提高“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实际作用,就必须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违规成本。

  来自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士表示,要提高违规成本,有必要加大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限。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一线监管的承担者。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事件和相关责任人,证交所只有“处分权”而没有“处罚权”,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严厉处分不过是公开谴责,也就是说所谓的一线监管止步于道德层面。如果交易所有足够的权限让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层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相信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知名律师严义明也指出,从两地证券交易所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可谓“温和宽厚”,也难怪上市公司总把一道道责罚当成耳旁风了。为减少和杜绝问题公司和问题高管出现,对失信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惩戒必须突出一个“严”字,只有对失信者严惩不贷,方能以儆效尤。与此同时,还要让会计师、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承担相应责任。他说,三年前的美国安然事件中,负责对安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安达信被 S E C指控“欺骗及伪造账目”,一位资深会计师被罚终身禁入,安达信这家世界“五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慢慢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宣伟华则建议,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并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宣伟华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公司董事因违背受托责任而担负了有实际意义的民事判决,由此出现上市公司管理层失信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现象,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王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