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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未有骤增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692

 

    昨天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据记者向各方面了解,昨天相关业务已经开始办理,已有股份转让双方及有意出让或受让非流通股股份的投资者在交易所办理相关登记和申请公开股份转让信息。

    交易所同时还接到不少咨询电话,较多是询问此前受限制的占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

    据悉,昨天深交所并未有非流通股转让业务正式成交。可能是担心近期脆弱敏感的市场经不起风吹草动,记者所接触的相关人士都相当谨慎,不愿透露具体的业务量,只表示业务相当正常,而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以交易所公开信息为准。  

    根据记者的理解,所谓业务正常,是指与此前一直在进行的场外非流通股转让相比,并没有出现许多投资者所担心的非流通股转让骤增的现象。而据节前最后一天出台的《实施细则》,交易所将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统一公布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信息有效期根据股份持有人的申请在1至6个月期限内确定。

    有关人士再次强调,新规则实施目的是规范原来早已存在的非流通股转让,制止非法的场外交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交易所只负责对主体资格、相关手续和文件等的审核,并不是组织交易。

    记者同时注意到,新的“实施细则”相比此前出台的“业务办理规则”,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其一是对于自然人的参与进行了限制。据细则规定,只有在依司法裁决受让、经有权机关批准受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受让的其他情形这三种情况下,自然人才可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其二是,“业务办理规则”中涉及到委托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手续的规定,如“受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在收到股份受让申请后,应当协助委托人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并对券商代办业务的收费进行了说明,规定“可比照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发行承销业务的现行收费作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而新“实施细则”则回避了这一问题,只是声明“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市场人士据此认为,管理层回避券商代办的规定,实际上也就等于对于券商代办业务暂时还没有开闸。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市场的承受程度,避免非流通股转让业务的含义被人为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