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825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资委、商务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上述部门颁布的多部涉及经济金融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将从今年1月1日起同时生效。
这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涵盖了我国经济、金融以及证券市场等领域,将对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证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询价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突破。《通知》规定,今后IPO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6类机构。
询价制度的出台,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通知》通过规范化的推介询价程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定价过程中来,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询价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再次,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知》还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口径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同时突出发行人通过主营业务创造价值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和发行价格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中旬出台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并于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1月1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大幅度降低了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从而有望打破目前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由国内10家大银行瓜分的相对垄断局面,给中小银行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了机会。
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通过良性竞争,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是这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一项宗旨。近几年,我国基金市场发展迅速,然而,与基金市场迅猛壮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金托管银行的数量则因准入门槛较高而增长缓慢。没有充分的竞争就没有行业服务水平的明显提高。
新办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不再使用"实收资本"这一概念,代之以"净资产"的指标。"净资产"的门槛定在20亿元。据透露,之所以定在20亿元,主要是考虑未来基金管理公司将重点拓展区域性市场,相应地需要具有区域优势的基金托管人与之配套服务,因此有必要在严格内控的基础上,允许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以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结构性均衡发展。
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颁布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两部规章明确了外资可以进入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强化了市场退出管理,完善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了保险中介机构报告和披露制度,并同时加强了保险公司对其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
两部规章的施行标志着保险中介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中国保险业已开始对外资全面开放。
此外,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也将同时生效。该办法明确了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确立了保险信息工作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工作的考评制度。
经济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贸易政策由被动趋于积极。
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保护本国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以防止其它国家利用贸易壁垒对进口设置障碍。我国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新修订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在充分借鉴其它国家在贸易壁垒调查中对贸易壁垒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贸易壁垒的含义。同时,新规则提高了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进一步做好贸易壁垒调查工作,保护中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和《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明确提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都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进行产权登记。国资委将根据国企产权的动态及分布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后者首次把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的情况,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颁布的《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进口汽车的管理将由配额制改成签发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实行20年的进口汽车配额许可证政策。细则同时规定,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只有得到国外汽车厂家授权的企业才有资格进口和销售进口汽车。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
与旧有的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申请设立成品油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这就是说,无论是外资企业、国内国有企业还是国内民营企业,都可以设立成品油流通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该规定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变卖措施,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不得查封。(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