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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1点击量:3841

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全面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根据《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西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支持政策》等文件精神,设立西安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制定《办法》如下:

 

第一章  基金性质及用途

第一条  基金性质。西安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重点为我市创新性、成长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和风险补偿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基金通过市政府与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合作区县开展“政银担企”的合作模式,建立合理有效融资引导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条  基金出资及架构。基金初始规模1亿元,存续期暂定5年,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财政通过统筹中、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出资组建,并委托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西投保”)作为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主体(代行基金管理职能),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下称“金融中心”)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组织和协调基金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建立基金出资补充机制。当合作银行发放的业务合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基金规模5倍以上时,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基金增资规模,经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安排。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增信功能。基金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企业单户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基金担保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的动态规模最高不超过基金初始规模的5倍。

(二)分险功能。基金专项用于我市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通过建立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合作区县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促进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顺利投向小微企业。

按照各参与主体“5:3:1:1”的分险比例,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主管部门代表基金与各参与主体联合签订合作及风险分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项目贷款损失风险按比例分担:其中基金承担50%,西投保承担30%,贷款银行承担10%,合作区县承担10%。

 

第二章  项目参与主体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委托西投保公司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并对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委托金融中心组织和协调基金工作开展;负责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确定纳入基金合作范围的区县和合作银行,并签署基金合作协议;审核推荐拟贷款小微企业,并出具推荐函;对基金的资金使用、风险补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整体运作实施进行绩效评价;指导基金风险补偿和追偿工作,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定期向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程序和工作机制;落实基金出资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基金运行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合作区县。负责落实筛选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并拟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以下简称“企业推荐目录”),报金融中心汇总初审;配合西投保及合作银行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到期后配合银行进行催收工作,在银行应承担责任以外为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照10%比例承担项目贷款损失风险。

第八条  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工作的开展;配合合作区县做好政策宣传和基金业务推广工作;为小微企业申报贷款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组织小微企业与合作银行进行对接;对企业推荐目录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将科技局推荐企业名单及推荐函分别送达西投保及合作银行。

第九条  西投保。负责基金的受托管理和日常运作,对科技局推荐企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企业到期还款付息提供担保;负责论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市场前景,制定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负责与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免收贷款担保费,并办理公证手续;对基金实行日常管理,负责基金风险补偿的审核、备案和依法追偿工作,在银行应承担责任以外为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按照30%比例承担项目贷款损失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科技局推荐企业进行审查,按照协议约定规模发放贷款(结合推荐企业实际融资需求,以基金存放该行资金规模放大不超过5倍为上限,向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免收企业及项目各合作方的保证金,并确保贷款利率合理控制(上浮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简化本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按季度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并向西投保通报;完全履行贷款管理责任,对贷款逾期催收无法还款且超过一个月的, 应及时向金融中心和西投保报送基金风险补偿申请;按照10%%比例承担贷款项目损失风险,积极配合债权人做好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享受基金合作业务支持的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贷付息,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业务。

 

第三章  贷款企业遴选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区县辖区内,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和创业创新方向,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 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三) 企业财务结构合理,不能连续两年亏损;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不少于2年,且个人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小微企业。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专项用于基金合作业务认定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工作,对贷款逾期一个月内产生的损失进行代偿(含本金利息)。当贷款发生逾期时,先由合作银行启动催收程序,经催收确实无法还款且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合作银行向金融中心和西投保报送基金风险补偿申请,经金融中心确认和西投保核准后,各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启动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程序,在逾期二个月内对贷款损失进行代偿,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在实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后,由西投保与贷款银行、合作区县签订债务追偿委托函,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偿费用后,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归还。

第十五条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可建议直接启动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程序,经金融中心确认,西投保核准后,实施风险补偿工作: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仍无法还清: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其他经管理部门认定无法收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风险补偿的贷款损失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规定,严格认定损失核销条件,防止套取政府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基金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合作流程

第十八条  参与基金合作的区县负责落实筛选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初步拟定企业推荐目录,将企业推荐目录报金融中心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推荐企业名单及推荐函由金融中心分别送达西投保及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西投保和合作银行分别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具有担保和贷款意向的企业。

第二十条  由西投保对意向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现场勘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抵押方式和贷款额度计划,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函。贷款银行对审查同意的企业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西投保、贷款银行及借款企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由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向贷款企业收取利息及回收本金,不得针对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单独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他抵质押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间,各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支付相关利息及本金;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由贷款银行按照风险补偿程序启动代偿申请工作,西投保按照基金风险补偿程序会同合作协议各方在逾期二个月内实施代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偿项目由西投保接受协议各方主体委托行使代位求偿权,贷款银行及合作区县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追偿资金统一划入基金账户管理,由西投保按风险补偿各方分担比例进行计算分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六章  基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兼顾担保分险功能和保值增值目标,按照分险基金及增值基金两部分运作,委托西投保按照基金规模在合作银行等额分设专户储存管理。风险基金应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专项用于支付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按照不低于基金余额50%的比例设置;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用以补偿基金消耗损失。在确保基金安全且不影响贷款担保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增值基金可用于实施购买国债及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投资,形成的收益按年度滚动补充基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按会计年度计提,以西投保当年为推荐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担保金额的1.5%为基数计算,金融中心按照当年推荐企业贷款金额的0.5%计算。基金管理费由西投保和金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核准后,从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金业务报告制度,合作各方应在基金运行期间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合作贷款业务和基金运行的管理监督工作。合作银行每月向西投保和金融中心通报合作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西投保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计报告认定或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基金上年度风险补偿业务存在违规代偿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西投保退回基金违规代偿的资金,并停止相关合作银行、合作区县的基金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及各合作方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建立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失信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 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合作区县在开展基金合作业务过程中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拒不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项目贷款风险损失,或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西投保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其的基金合作业务。

第三十一条  西投保应在基金5年存续期满后,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基金整体运行报告。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基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优良的,可以3年为一个周期,按程序延长基金期限。评价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确认后,由西投保启动基金清算程序,基金合作业务终止,清算资金结余统一交回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