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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创业板上市规则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议要求,在进一步论证基础上,尽量吸取各方意见修改后,按程序上报创业板上市规则,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指引,同时要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大力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深交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陈东征主持会议,理事、总经理宋丽萍,专职理事唐昌放、宿庸,理事祝幼一、冯国荣、吴万善、杨鶤等出席了会议。会议强调,深交所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在安全运行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尽快平稳推出创业板,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会议认为,通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各方对创业板上市规则涉及的热点问题达成了进一步的共识。该规则既借鉴了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的经验,又考虑到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会议要求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量吸取各方意见修改后,按程序上报;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指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会议同时认为,目前公司债券市场仍滞后于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要加快推进分类监管等制度创新,大力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摘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