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393
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胡宝海昨日表示,相关部门正进一步完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其中,创业板的相关规章正在研究中。
在证监会法律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等主办的“2007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胡宝海介绍,截至今年6月,现行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近70件,初步形成了以法人治理、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正在积极完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章。另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查。证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审查工作,共同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胡宝海说,上市公司在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完善配套制度仍是今后的基础性工作。他就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监管基础,促进上市公司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意见。
应完善与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随着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稳步推进,拟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大为增加,为了让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发挥作用,既要区分不同层次市场在准入条件、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推出机制及监管方面的差异,又要兼顾它们之间的衔接,从而确定转板机制。
要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内容,并相应制定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特别是上市公司违反投资者教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要促进独立董事、监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方面明确两者的分工,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设定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并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制度。在全流通环境下,收购与反收购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规范反收购行为,平衡收购方、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取向问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参与者,明确其职能与责任,加强其监管,促使提高专业化水平,是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证监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深入研究信息披露的效率性与公平性之间的关系。增强规则的灵活性是今后加强信息披露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机构在上市公司进入退出程序前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如何协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护上市公司相关方的权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都亟待研究解决。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全流通环境下,如何建立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处罚力度始终是加强监管的重点。(摘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