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348
科技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纵观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各国政府都将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战略。
随着党中央提出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贯彻落实,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我国经济结构、转变传统工业“两高一低”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新《公司法》的修订实施,将在政策环境、法律制度、具体措施上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抓住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机遇期,建立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历史性课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不仅是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也是加速企业再造,迅速提升企业的总体质量,增强区域性经济综合实力的需要。因此,抓住机遇,从科技企业股份制改造入手,通过发挥制度优势,促进股权流动,将是带动科技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的一条“捷径”。
一、新《公司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奠定了制度上的保证。
原有的《公司法》是1993年修订完成的,它适应了当时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了中国上一轮企业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发展,原有《公司法》的影响逐渐暴露出来了。经过几年的修订,2005年10月份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纵观新法,我们可以这样判断:新《公司法》确实是代表了当代国际公司治理的最高水平,代表了国际公司立法的最新的成果和最高的境界,符合中国目前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提供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基石。特别是新法对于原《公司法》当中股份制公司的限制进行了重大突破:
1.改变了设立方式,由特别审批便为注册设立。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制公司设立、合并、分立需要首先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新《公司法》对这一条进行了原则性突破,取消了审批程序,由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由“特种审批制”改变为“一般注册制”,从而消除了股份公司制度性限制。
2.极大地降低了注册门槛。
新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大幅度下降,由原来1000万降低为500万,许多原来不够条件、不够线的公司现在都可以达到设立要求了。
3.发起股东的股权锁定期限大幅度缩短。
原《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让转让,新《公司法》调整为一年内不许转让,将原来的三年缩短到一年,缩短了三分之二,大幅度缩短了发行股东股权流动的时间。
从以上几方面可以看出,新《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就是要大力推进股份制公司发展,充分发挥制度促进效能,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的精神,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制度上保证。
二、股份制改造能为科技企业开辟更广阔的融资空间,更丰富的融资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投融资体系极不健全。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银行商业化运作的体制,使其不愿向既无抵押能力、又无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近年发展起来的创业投资也大多将资金投向扩展期的项目,远远没有真正起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助推器的作用。据统计,仅有不足6%的创业投资支持真正风险大、最需要资金支持的研发阶段的项目,发达国家通行的天使投资在我国也还远未形成。而过高的上市门槛和创业板市场尚未形成,使得科技企业很难通过上市实现融资。同时,由于科技企业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面临一定的技术风险,有着更多的生存和发展危机,使得科技企业融资空间窄小,手段单一,普遍面临融资难的现状。
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从外部环境不断完善和企业内部体制建设两方面入手。随着国家银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政策的出台、“科技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实施、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已经逐步形成了推动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从科技企业自身讲,应抓住政策时机,进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信用建设,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借助股份公司的制度优势,扩大融资空间、丰富融资手段。
股份公司是较之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为先进的组织方式,先进的根本就是其更好的股权流动性,能更方便的聚集社会资源,使要素更快的流动起来。科技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使技术与资本实现真正的融合,并通过股权流动、质押等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三、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为科技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原动力”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股份制公司发展产生相互作用。我国第一次股份制热潮出现在2000-2001年。为了争上“创业板”,大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目前各地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多为这一期间设立的。由于“创业板”迟迟未开,加之国内资本市场制度性约束和持续低迷等影响,使企业逐渐失去了股改的动力与热情,以致总体股份制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随着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临近结束和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迎来“全流通”时代,特别是新《证券法》极大的降低了股份制公司发行上市的门槛、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迈出第一步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业务在中关村园区正式实施,以及未来代办转让系统与中小板对接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等众多政策、环境发展变化,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实质性改革的阶段。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国内资本市场将会对园区企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从而引发对股份制改造的巨大需求。
四、规范发展的产权市场,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中国产权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除掉上市公司股票之外的权益类资产,都可以在产权市场中流动。中国的产权市场最初是主要为国有产权的转让提供公开流动平台。通过近几年规范发展,现在已经扩张到了包括国有产权也包括民营、高科技、金融等等,也就是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大市场。
1.新《公司法》为产权市场开展未上市股权流动业务开辟了制度空间。
股份公司股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流通的,一类是未上市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也是为产权市场从事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开了一个可能的口子。
2.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业务可能成为产权市场主力品种,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目前中国的产权市场基本上是以大宗的、一次性的交易为主,比如某企业50%的股权,企业净资产1亿,50%股权五千万,一次性卖出,买者多数买了不是为了卖,是为了自己用,这就是并购市场。产权市场的从业人员都在希望产权市场中有一些可以重复交易、比较标准化的产品。
而新《公司法》在股份公司设立方式上首次明确了企业公开募集行为,进而规定了企业“私募”行为(即向200人以下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为私募),为股份公司通过“私募”设立清除了制度上障碍。这又是一个巨大的政策空间。这对中国除股市之外的低层次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提供了机会。比如有些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需要定向募集的时候,可以找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周围聚集了大批的投资人,我们知道他的投资偏好,知道他对什么企业感兴趣,可能出多少钱,交易所的会员就可能承担起私募组织人的角色,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
3.产权市场开展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业务为股权流动奠定了技术基础。
目前一些产权市场相继开展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一方面通过对股权的登记、存管,规范了股份公司股权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为股份公司股权进一步流动奠定了技术基础和操作平台。
总之,在新形势下,抓住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和新《公司法》实施的有利时机,通过积极推动科技企业股份公司制改造,加强股份公司股权管理,促进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必将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国家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摘自新浪产权)